民间借贷 民事起诉状.docx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元及维权律师费费用人民币 元,合计 元。
2.判令被告储冬林以上述款项中的本金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原系业务合作关系(被告问原告买货)。后因被告请求,原告同意被告借用原告名义与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总包方”)签订了《外墙真石漆承包协议》,承接“ 项目工程”的外墙真石漆分项工程。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是被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与责任承担者,同时,双方又约定开具给总包单位的发票税点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签订后,总包方向原告名下账户支付了工程款共计1,150,000元。原告在被告承诺承担税点情况下,为总包单位开具了115万元,3%税点的发票。
上述115万到达原告账户后,被告领取了上述全部款项(其中直接提取款项金额为901,100元,支付被告拖欠原告货款金额248900元)。
被告上述款项提取完毕后,承包合同总包单位与被告核算时发现,该工程总价仅为794,819.10元,总包方超额支付了工程款355,180.90元。总包方为追回超付款项,于2020年向象山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诉讼(案号: ),请求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本金3552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上述案件发生后,被告为解决上述案件,表示请求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先行处理上述纠纷,被告晚点再把款项归还给原告,其后经被告,本案原告还有承包合同总包单位协商一致,原告于2020年5月8日代被告向总包方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了363,000元,总包方随后撤诉。
上述借款发生后,被告仅归还给原告17万,其答应在2020年6月29日晚上付清的剩余20余万元款项,但截止本起诉之日,迟迟未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迫于无奈,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2,000元。该笔费用是因被告违约、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直接导致的维权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 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最终受益人,在总包方追索债务时,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支付给总包单位以解决其纠纷,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催告后,仅支付17万元款后剩余款项便再无归还,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