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20250512(1).doc

关于【】公司股权代持协议

本协议于2025日由下述于【】区签订。

甲方:【】,公民身份号码【】住【】。(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住【】。(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 丙方【】(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乙方(持股100%),法定代表人为乙方。

  2. 甲方实际出资设立丙方,并购买土地等资产;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对丙方的股权;甲方为隐名股东,乙方为隐名股东

有鉴于此,甲、乙丙方各方一致同意,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股权代持协议(以下称“本协议”)

  1. 代持股权

  1.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丙方【】公司100%之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委托乙方代持,乙方予以同意其中乙方代为持【】%的代持股权(2025219日公司设立时已经登记)。

  2. 乙方同意将丙方公章、财务印鉴、U盾、公司营业执照等均移交于甲方保管,如需使用的,应取得甲方同意。

  1. 代持利益

  1. 乙方仅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甲方仍保留代持股权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代持股权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权。乙方代持股权产生的表决权和/或任何股东权利,均授权甲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东会决议。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乙方不得擅自行使前述表决权和/或股东权利

  2. 乙方代持股权所得的任何利益及其孳息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因代持股权所负担的税务、财务、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代持股权的全部或者任何部分以及代持股权产生的任何代持利益。

  4. 公司解散时,乙方代表甲方按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并将该等剩余财产无偿转交甲方。

  1. 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可随时向乙方了解代持股权或者与其相关信息,乙方应及时提供并依据甲方的要求做出说明。

  2. 对于乙方按照本协议持有代持股权所产生的税务、费用、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责任、债权债务、司法/仲裁等,均由甲方承担。

  3. 甲方有权随时收回乙方及丙方代持的代持股权,乙方及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甲方办理转移代持股权的有关手续。

  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成为代持股权的名义占有人。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随时将其代持股权按甲方要求之条件转回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

  2. 乙方代持股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代持股权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其完全属于甲方的财产。

  4. 乙方应当为甲方及其处理本协议约定的股权代持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乙方应尽最大诚信和努力处理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代持相关的事务。

  6. 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甲方的最大利益,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持有代持股权。乙方应妥善保存代持股权的完整记录,以便甲方查询。

  7. 若乙方拟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的或对该股权做任何其他的处分的,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1. 其他事项

  1. 对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安排,甲、乙、丙各方都应严格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未经对方同意,甲、乙、丙各方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相关信息。

  2.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协议,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3. 双方约定,乙方接受委托并履行代持股权有关的委托事项不收取任何报酬;乙方为处理与代持股权有关的委托事务垫付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甲方应当偿还该费用;该费用的支付,可以从因代持股权产生的权益中抵扣。

  1.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对于各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当事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一1个月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1.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 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签之日起正式生效。本协议一式,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其终止本协议之7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自乙方或丙方收到甲方发出之书面终止协议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须向甲方或其指派的人员转移有关代持股权的全部信息、资料或权益,并按甲方要求将代持股权转让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并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权转让所需各类政府审批及变更手续。对于甲方收回乙方代持股权或要求乙方将其代持股权转让予第三人的,乙方应表示同意,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且须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权转让所需各类政府审批及变更手续。

  1. 联系地址及通知方式

    1. 甲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2.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3. 丙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4. 本协议项下之通知,应以信函寄出至上述地址,或以传真方式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需对方收件确认),或亲自送达至上述地址各方确认,上述地址亦作为司法送达地址

    5. 一方拟变更上述约定之联系地址或方式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上述方式通知另一方做变更。

  2. 其它

  1. 本合同之增删修改,非经合同各方以书面协议为之,不生效力。

  2. 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法被确认无效时,其它条款仍然有效,惟去除该无效部分,将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者,则全部无效。

  3. 本协议附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任何于本协议生效前经双方协议而未记载于本协议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项,对双方均无拘束力。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已于文首之日由协议各方签署,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委托人):

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乙方(受托人):[中文姓名]

签字:





丙方(公司):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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