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复书.docx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宁波市北仑健哲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4F34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黄山路857号(富邦世纪商业广场)5幢370号,法定代表人:孙建,职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联系方式:13306663101。
被答辩人:潘良慧,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1523199910060919,居住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花峙新村4幢401室,手机号13732176848。
案由: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关于被答辩人潘良慧主张因答辩人的过错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进而要求提出双倍工资赔偿,其主张依据不足。
答辩人宁波市北仑健哲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从2015年成立至今,严格遵
守劳动法规,合理用工。被答辩人潘良慧从2023年4月来我公司担任篮球教练,当时他属于在校大学生,只能以兼职方式在我公司上班。2022年7月份,我公司经理朱科源电话提出要跟潘良慧签正式的劳动合同,并讨论缴纳社保的问题。后潘良慧跟朱科源表示其因在学校的考试未过导致延迟毕业,目前无法拿到毕业证。当时朱科源明确告诉潘良慧,由于他还属于在校学生,无法缴纳社保,所以即便全职上班按照相关政策只能形成劳务关系,不具备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潘良慧主张因答辩人的过错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其主张要求提出双倍工资赔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已提交朱科源与潘良慧聊天记录证据予以佐证,另外到目前为止被答辩人潘慧良一直也未向北仑区仲裁委员会提供其毕业证,证明其毕业时间。
被答辩人潘良慧提出其完全接受答辩人的劳动管理,且上下班严格按指纹打卡进行考勤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的员工刷卡记录表,从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潘良慧非常多的不完整签到、签退记录,而且存在多天没有签到和签退记录,无视公司关于严格打卡管理的规定。另外被答辩人潘良慧在2024年8月26日晚上向公司法人孙建提出离职并随后未再到公司工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未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答辩人已提交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的员工刷卡记录表、聊天记录截图予以佐证。
被答辩人潘良慧存在职务侵占行为,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
2025年1月3日答辩人法人孙建发现潘良慧在2023年8月刚当兼职教练就存在职务侵占的行为,在2023年8月3日潘良慧收了学员周昊泽妈妈2180元的培训费用,一方面未及时入公司的账款,另外一方面入公司的账目少了500元,目前被侵占的500元已被追回。被答辩人潘良慧存在职务侵占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答辩人已提交潘良慧与孙建的聊天记录截图、学员周昊泽妈妈与孙建的聊天记录截图、潘良慧向公司财务退缴500元的截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其全部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宁波市北仑健哲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附:答辩证据清单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