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doc
质证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被告于2025年8月3日提交的《咖啡风味轮解析说明》【证据清单(补充)2】,原告就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一、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非原件、原物或与原件、原物不符。
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待证事实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不相关。
三、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证据的形成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明力有异议,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
该证据系网络文章复印件,标注来源为“平冲咖啡;精品咖啡豆”,未经权威机构认证,作者未出庭说明,但被告既未提供原始网页载体或公证材料,亦未提交作者身份证明及内容完整性说明。被告未履行必要举证义务,无法核实文章是否遭篡改或断章取义,且该网络文章属于单方摘录的二手材料,被告仅提供来源不明的复印件,未通过公证或原始载体核对等合法途径固定证据,违反法定举证程序,故对形式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SCA标准明确要求品鉴表述需客观中立,严格排除主观贬损性词汇。如“木质调”属于中性工艺描述,但被告在直播中将之扭曲为“烂木头味”,并叠加“汗臭草席味”等污名化表述,刻意引导消费者产生“食品污染”联想。而被告在直播中反复使用“抹布味”“中药味”“哈喇子口水味”(详见原告证据四、九),此类表述刻意关联“汗臭”“口水臭”等负面生活经验,已超出专业评价边界,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持续使用“狗屎咖啡”(证据十八)等完全脱离专业体系的侮辱性词汇。被告试图以该证据证明其直播言论属于“专业风味描述”,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实质关联,无法支撑被告主张。故对关联性和证明力均有异议。
被告提交的《咖啡风味轮解析说明》真实性无法确认、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形成程序不合法、证明力为零,该证据反而凸显其言论的诋毁本质。恳请法庭依法不予采信该证据。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余巧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