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 - 副本.docx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艳明,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509207652,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桑庄镇高店村高店136号,电话:18958219118
被告:张男杰,男,汉族,1990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6199007161736,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后横西路11号,电话:18757496235
案由:民间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伍拾万陆千元整(小写人民币506000元),并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的LPR的四倍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张男杰因其自身房屋(位于北仑区春晓明月路388号30幢1503室)抵押贷款转贷需要,经人介绍由原告李艳明出借给被告人张男杰共计人民币506000元整。张男杰出具借条一张,明确约定借款人因转贷需要向出借款人借款506000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如借款人逾期未还,需支付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赔偿给出借人,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追讨该借款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财产保全费等)。
之后,原告李艳明向被告张男杰通过招商银行转账人民币506000元,截止到2024年12月23日,被告张男杰不仅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而且手机不接、微信不回,其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