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记录删除申请书.docx
司法诉讼记录删除申请书
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蝶梵语美容店,该店地址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大路1188-24号、25号、26号。(现更名为宁波市北仑区水木芳华养馆,实际经营者张洁,女,1986年2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西新村1幢303室,身份证号:330206198602021725,联系电话:13646633955。)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审核并删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公开平台公示的(2022)浙0206民初4689号、(2023)浙02民终1983号相关诉讼案件记录(包括立案、执行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涉及的顾晓皓、虞敏燕与王颖艳、宁波市北仑区蝶梵语美容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2023)浙02民终1983号民事判决书,目前该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结案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该案件信息继续公开可能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现申请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案件已实质性终结,符合删除公开记录的法定条件。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删除手续。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个体经营户:
实际经营人:
日期:
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
2.案件结案证明复印件
3.裁判文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