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docx
答辩状
答辩人:蔡中美,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6609193519,汉族,湖北仙桃人,个体户,户籍地住仙桃市杨林尾镇兴盘路14号。
被答辩人(原告):陈明,女,1975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5050223122,汉族,湖北仙桃人,个体,户籍地湖北省桃市杨林尾镇友谊巷22号友谊书店。系死者肖华泉配偶。
被答辩人(原告):肖国伟,男,1999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911183155,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205号2栋1单元29号楼1号。
被答辩人(被告):仙桃市杨林尾镇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银河大道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90044214337527。负责人肖叶平,该校校长。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原告陈明)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履
行完毕。
答辩人蔡中美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已于2024年9月27日被仙桃
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答辩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11月6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4)鄂9004刑初9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答辩人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答辩人蔡中美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已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在2024年9月26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陈明)已达成刑事谅解书,内容“蔡中美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谅解人原意接受赔偿。陈明已收到蔡中美赔偿款人民币六万元,谅解人对蔡中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蔡中美从轻处理。谅解人在收到赔偿后,表示此后不再为赔偿事宜向蔡中美主张诉求。”上述谅解书证明了答辩人蔡中美已与被答辩人陈明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且被答辩人陈明已承诺此后不再为赔偿事宜再次向蔡中美主张诉求,六万元的赔偿款已履行完毕。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原告陈明)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二、被答辩人(原告陈明、肖国伟)与被答辩人(被告仙桃市杨林尾镇第二初级中学)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答辩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答辩人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责任纠纷划分等事宜无意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已依法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律的严肃性。
此致
仙桃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答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