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docx

快递服务合同

(适用于国内快递服务)

甲方(寄件人):

乙方(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寄件人和快递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快递服务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快递详情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自寄件人、快递公司收寄人员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第二条 快递公司依法收寄快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对禁寄物品和拒绝验视的物品不予收寄。向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的查询服务。

第三条 寄件人和快递公司可以约定快件送达时间,没有约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

第四条 收件人在收到快件后,享有先行验视权和拒签权,但信件除外。快递公司不得要求收件人先签字,后验货。收件人在验货时,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拒签,并在快递详情单上注明拒签原因、时间和签署姓名:1、所收物品与快递详情单上载明的物品不符的,包括物品的数量、品种、规格等等;2、物品发生毁损的。

第五条 寄件人选择由收件人支付快递服务费用,收件人拒绝支付的,由寄件人承担快递服务费用。

第六条 因寄件人违规交寄或填单有误,造成快件延误、无法送达或无法退还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非因快递公司的原因,收件人拒收快件的,快递公司应将快件退还寄件人,并由寄件人承担快递服务费用。

第八条 快递公司在寄递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除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以外,若是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若是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有约定赔偿标准的,按约定;无约定赔偿标准的,快递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快递公司有偿代为封装的,承担因封装不善造成的延误、毁损、灭失责任。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快递公司可部分或全部免责。其他免责事由从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期限为长期。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附交付产品:****、规格****、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