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代理披露方).doc
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 ]签订:
披露方[ ]与接收方[ ] [ ]单独一方也可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披露方拟向接收方提供[ ](“项目”)有关信息和资料(“保密信息”),接收方同意按照下列规定接收保密信息:
1. 披露方从项目初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准备工作以及谈判、磋商及备忘的任何过程)提供的并且被接收方接收和/或知悉的与该项目有关或因该项目衍生的任何商业、技术、运营、财务数据、策略、客户关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所有信息或资料,包括与披露方或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披露方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无论是否达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只要涉及到未曾发表、公开或公示的信息,均应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承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信息将会损害披露方商业及其他利益。
2 接收方获知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应被首先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且,接收方仅限于向上述洽谈、磋商有关的对象披露保密信息,不在无关人员中扩散。
如果接收方发现保密信息被不正当使用或未经授权被使用,应立即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披露方该等未经授权的披露。
接收方应使用一切合理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保密信息,并至少按照保护其自己所有的、性质相似的信息时所通常采取的相同注意程度(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低于正常水准的要求)确保其所有代表接受保密义务的约束,其严格程度至少应相当于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对其代表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
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中任何形式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始终应为披露方的财产。本协议项下未授予接收方任何知识产权或任何权利,除非在本协议中明确列出的。披露方有权随时要求接收方返还保密信息,前提是须向接收方发出书面通知。收到该通知后5日内,接收方应返还全部保密信息原件并应销毁其或者其代表占有或控制的所有复印件和复制件(包括纸质和电子版)。由接受方或其任何代表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基础上准备的所有与保密信息相关的其他文件、备忘录、记录、摘要、分析、摘录、编辑、研究或其它任何材料也应被销毁。
披露方不对根据本协议披露的保密信息的质量、准确性和完整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声明与保证,且披露方不对接收方使用或依据保密信息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如接收方有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情况,披露方有权要求接收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如已给披露方造成损失的,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接收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披露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并不视为其对该权利或救济的弃权。任何权利或救济的弃权声明均应以披露方的书面形式做出。
(a) 本协议以及协议双方的关系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其进行解释(不考虑冲突法的原则)。
(b)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或者对本协议的违反、本协议的终止或无效,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可通过[披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一方因参与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败诉一方承担。
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并非旨在且不强制要求任何一方签署任何进一步的协议,或推进双方关系或进行交易。
若任何一方决定其不愿继续进行交易,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在此种情况下,或若交易未能完成,在披露方的书面要求下,接收方将按要求时间迅速返还披露方或销毁接收方或其代表占有或控制的披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副本,无论其为书面或电子形式,且接收方不会保留全部或部分该等材料的任何复件或复制文本,除非为法律所要求。由接收方或其任何代表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基础上准备的所有与保密信息相关的其他文件、备忘录、记录、摘要、分析、摘录、编辑、研究或其它任何材料也应被销毁。
本协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保持有效2年,但本协议到期前提供的保密信息有关的所有义务在本协议到期后2年内继续存续。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不能免除接收方对终止日前交换的保密信息所负有的保密义务。
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及其继受人均具有约束力。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事宜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和谅解,取代双方于本协议签署前就本协议项下事宜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协议、会谈和谅解。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披露方(盖章):
接收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