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docx
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1981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410326,住河桥镇方官庄村016号,联系方式:18240355002
被告一:,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54114,住址:沈阳街38号,联系电话:15802448877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许洪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24292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费591元、误工费56517元(2023年2月11至2023年11月16);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计算);
4、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3年2月11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一驾驶辽AJ9J96号小型轿车行驶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左转时与原告一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一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
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院、沈阳市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合并肱骨大结节骨折等,原告选择保守治疗,未进行手术,治疗期间原告一花费医疗费用23920元,原告二花费372元,共24292元。该起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右肩骨折,还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自受伤后原告一直再进行治疗,无法工作,误工天数278天,产生误工费损失56517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敬请法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