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使用权转让合同书.docx

小产权房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甲方(转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标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合同。另双方一致同意,标的房屋具备物权登记条件后,双方另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事宜。

1.房屋情况

1.1.权属与坐落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住房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的占有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 村委登记记载为准。

1.2.房屋权利状况特别承诺

1)甲方对该标的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权,足以排除第三人对标的房屋的侵占和利用;

2)该房屋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乙方以外的其他人;

3)甲方对标的房屋未抵押、未出租。

4)房屋使用权期限与村委登记时间相同,到期后自动延续。

5)甲方承诺待交易标的房屋具备物权初始登记条件后90日内办理相应的物权初始登记,并协助配合将其物权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

如该房产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标的房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

2.计价方式、价款

甲方与乙方按照整体统一计价的方式约定该房屋使用权价款,该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

3.1.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该价款在作为前期购房款。剩余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元(¥ 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款,乙方应当在 日前支付剩余价款。

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4.房屋交付期限、交付条件及交付性质

4.1.甲方应于接收到最后一笔转让款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4.2.本合同所支付的款项虽系使用权转让价款,但也同时具有购房属性,如因后续政策变化,或者涉及征地拆迁、确权的,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相关手续。

5.费用结算

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供暖等)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按约定缴付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忠实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依据本合同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定金罚则、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等相关违约责任。

6.1.付款及交付责任。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2.在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的条件下,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标的房屋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或合同效力不被司法机关认可,致使乙方之使用权、合法占有权不被承认,导致乙方损失或不能居住的,甲方须向乙方赔偿损失。

7.风险告知

甲方无房屋的房产产权登记证书,仅有《 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乙方同意以合同约定的价款受让该房屋的使用权;在房屋所有权具备转移的条件下,乙方对甲方所转让的房屋风险已充分了解,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宅基地上所建农村房屋只能在同村组村民之间转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村民集体土地上方建设的居住房屋系宅基地住宅,俗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通常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比如本村村民之间进行买卖。

小产权房基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进行买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交易存在以下几类法律风险:

(一)购房合同无效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在未产生诉讼时对买卖双方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效力,此买卖合同必定无效。

(二)不能抵押贷款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但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而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前提条件是购房者必须提供房产证明,因此小产权房不能抵押贷款。

(三)房屋本身不能分割、继承

小产权房无正式的房产证,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因此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本身并不能作为买受人财产进行分割或者继承。

  1. 不可抗力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网络故障,战争、动乱、、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等。

8.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若任何一方未能依据本条款约定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或者未能及时提交相关证明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客观原因不能通知的除外。

8.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则另一方应有权终止部分或整体合同。终止合同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9.争议解决

双方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附则

10.1.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2.其他事项:                  

10.3.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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