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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委托服务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2016)皖1204民初193号判决案件执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2016)皖1204民初193号判决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2. 乙方代理权限及工作范围:全权代理甲方参与执行工作,包括搜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与执行法院或有关部门沟通、督促执行法院及时委托相关机构对已查封财产进行评估及拍卖变现、处理与执行有关的其他事宜等。具体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相关工作,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乙方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勤勉尽责,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权益的活动,不得接受对方委托。

五、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服务费用与执行结果挂钩,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此次执行案件的执行款的50%为委托服务费。在每次执行回款后,由乙方从执行款中按比例自行扣除或甲方收到执行回款后当日转给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六、甲方除委托服务费外,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需委托律师调查、法院再审,甲方垫付相关费用,执行款到位后从乙方扣除,如执行款不到位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为承办本合同下工作所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本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除案件执行终结、协议到期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服务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执行标的的50%作为违约金。

七、甲乙双方就本次委托服务合同内容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