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非法用工赔偿项目一览表 |
注意:计算工伤需要数据要素:1、本人工资标准(注意低限和高限问题);2、伤残等级(含护理依赖程度);3、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4、(死亡时)全国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5、当地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使用);6、当地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有关裁判案例可以通过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查询http://wenshu.court.gov.cn/,注意组合搜索当地最近的判例标准) |
序号 | 项 目 | 待 遇 | 备 注 |
计 算 基 数 | 基数标准 | 月份/比例 | 金额 | 支付渠道 |
1 | 医疗期间 | 停工留薪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 12个月 |
| 用人单位 |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2 | 医疗费用 | 实际发生 |
| 100% |
| 基金 |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
3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
| 70% |
| 基金 | 仅住院期间 |
4 | 住院期间护理费用 | 本地护理费标准 |
| 按天 |
| 基金 | 仅住院期间、通常参照本地交通事故护理费标准执行。 |
5 | 转院费用 |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
| 100% |
| 基金 | 交通、食宿费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6 | 医疗终结鉴定后 | 残疾辅助器具 |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
| 100% |
| 基金 |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 |
7 | 生活护理费(出院后) | 完全护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50% |
| 基金 | 按月计发,一般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按照上一年度的统筹地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鉴定结果出来前由用人单位负责) |
大部分护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40% |
| 基金 |
部分护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30% |
| 基金 |
8 | 一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 27个月 |
| 基金 |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高限和低限比例计算。 |
二级 |
| 25个月 |
| 基金 |
三级 |
| 23个月 |
| 基金 |
四级 |
| 21个月 |
| 基金 |
每月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 |
| 90% |
| 基金 | 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退休后改领养老金,由工伤基金或单位补差。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按照伤残津贴和有关政策缴纳社保费用。 |
二级 |
| 85% |
| 基金 |
三级 |
| 80% |
| 基金 |
四级 |
| 75% |
| 基金 |
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 18个月 |
| 基金 |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计算方法) |
六级 |
| 16个月 |
| 基金 |
每月伤残津贴 | 五级 | 本人工资 |
| 70% |
| 用人单位 |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按照伤残津贴和有关政策缴纳社保费用。 |
六级 |
| 60% |
| 用人单位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14个月 |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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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 12个月 |
| 用人单位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四川省标准) | 五级 |
| 60个月 |
| 用人单位 |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非因用人单位违法理由提出解除)。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0%;不满5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2015年4月起执行,限四川省内) |
六级 |
| 48个月 |
| 用人单位 |
七至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 13个月 |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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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 11个月 |
| 基金 |
九级 |
| 9个月 |
| 基金 |
十级 |
| 7个月 |
| 基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10个月 |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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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 8个月 |
| 基金 |
九级 |
| 6个月 |
| 基金 |
十级 |
| 4个月 |
| 基金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四川省标准) | 七级 |
| 26个月 |
| 用人单位 |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非因用人单位违法理由提出解除)。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0%;不满5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2015年4月起执行,限四川省内) |
八级 |
| 18个月 |
| 用人单位 |
九级 |
| 9个月 |
| 用人单位 |
十级 |
| 6个月 |
| 用人单位 |
9 | 医疗期间和医疗终结后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1-24个月 |
| 用人单位 | 1、一般不超过12个月;2、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10 | 完成工伤鉴定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 | 未超过停工留薪期执行原待遇标准;超过期限执行病假工资标准。生活护理费根据实际需要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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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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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 满足三个条件:1、因工伤(工伤复发)引起;2、在工伤协议定点机构;3、符合目录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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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 实践中:辅助器具的配置费用一般应当选择中等产品 |
12 | 医疗、康复费用 |
13 | 因工死亡死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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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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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丧葬补助金 | 按照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市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 6个月 |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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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计算 |
| 按一定比例 |
| 基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再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死亡前的工资.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享受条件需要满足《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
16 | 非法用工、童工伤亡 | 非法用工治疗、护理等费用 |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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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疗期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17 | 非法用工一次性伤残赔偿 | 按照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市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级别乘以相应的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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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
18 |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准 |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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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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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他治疗费用。 |
医疗费计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除外)+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暂参照社保用药和服务支出标准) |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 |
3.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
4.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
5.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又称为陪护费,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其生活所支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费用(没有规定计算标准)。 |
6.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未规定护理期限、一次性支付办法)。 |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 |
8.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以及被鉴定为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
10.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
11.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其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
1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 |
A.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B.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C.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1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
15.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在工伤保险待遇外支付)。山东地区是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额外赔偿20倍以上。(四川暂未支持,各地地方法律、司法实践有很大差异) |
※一至四级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仅四川省适用,应当由职工或者近亲属本人提出一次性解决方可适用):1、伤残津贴。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按照前款的计算方法,伤残农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满一年增发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需要生活护理人员,按照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0.7、0.5、0.3个月生活护理费,不得低于14、10、6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3、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待遇计算方法为: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亲属,以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非四川省的,涉及到本项目的处理,建议到各省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局)查询有关折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