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docx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二:

申请人三: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申请事项:

  1. 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 )的被执行人;

  2. 申请上述被申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需向申请人返还的 元及利息(以 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计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 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 号民事判决 生效后申请人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 受理该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因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年 月 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 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某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公示的2022年度报告,三被申请人作为某计某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均在 年 月 日已完成,其中 认缴408万, 认缴254.8万,认缴137.2万。但是,根据2015810日的股东决议,某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当日经过三被申请人同意,由原来的100万增资至800万,因此并不可能在2011年已完成该增资的实缴。因此,三被申请人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该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追加三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中山区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