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艾合源).docx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37960.83元(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561.28元,10561.28*16*2=337960.83):
裁决被申请人补缴2005年7月至2007年9月、2021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补缴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养老保险费;
裁决被申请人补缴2005年7月至2012年11月、2021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7420元;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足额支付2021年7月份工资以及2021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带薪工资3194.3元。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6000元。
以上第1、4-6项总计:347155.1元。(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7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推进室负责人一职。双方于2005年7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乙方(申请人)担任ISO推进室负责人一职;每日工作8小时,工作时间为:8:00—12:00,13:00—17:00,每周工作40小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250+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双薪、政府补贴);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五险一金。
2009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申请人的工资。在申请人原有工资架构上,被申请人每月额外通过现金、转账的形式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工资报酬。
202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截至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在2021年7月出勤天数为14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16年,月平均工资为10561.28元,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以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2*16*10561.28为337960.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申请人自2005年入职被申请人处至今,工作已满16年。每年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截至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暂未享受本年度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申请人足额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望贵委裁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