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代理词.docx

劳动仲裁案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诉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安徽中天恒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花世铭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1、申请人始于200110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有“职工考核登记表”为证,此登记表原件申请人已申请仲裁委向被申请人处调取。

2、本案申请人与另外两申请人(****)系在同一单位工作,只是部门不同而已。通过以上三位申请人提交的交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发放工资的时间来看,本案申请人与另外两申请人(****)每月工资发放的时间系相同时间。此外,在****两案中,被申请人分别在答辩状中及所提交的考勤记录证据中均认可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

3、对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系与事实不符。首先,***公司的营业范围为****等,根本不包括被申请人**公司的教育等。其次,被申请人提交的甲方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20101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关于“**”的签名不是申请人亲自的签名,系单位伪造申请人签名的行为,对此,申请人已经申请仲裁委进行笔迹鉴定。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400×11=48400元。

申请人始于200110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0612月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6121日至2007121日。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再没有与申请人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可知,申请人20136月至20147月的平均工资约为4400元,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另一倍工资为4400×11=48400元。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否则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400×13=57200元。

申请人始于200110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及时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直至200612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但是被申请人于20146月后又再次停止社会保险购买。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自从申请人于200110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到今已经13年,故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400×13=57200元。

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20147月份半个月的拖欠工资4400/2=2200元。

由于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自从申请人向贵委提起仲裁后,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申请人20147月份半个月的工资。对于该事实,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也予以承认。请仲裁委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2200元。

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2013年招生奖金12900元。

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负责教务工作,2013年期间,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会议记录的决定完成招生工作,为此,被申请人理应按照规定给付申请人招生奖金12900元,而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申请人此项费用。

五、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0112-200611月、20146月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既未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仲裁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仲裁委依法予以仲裁。

此致

**区劳动仲裁委

委托代理人:花世铭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