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居)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书(1).docx
项城市村(居)法律顾问
聘
请
合
同
书
项城市村(居)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书
甲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和河南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聘请乙方人员担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订立如下合同:
法律顾问人员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指派 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期限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服务范围
1.为村民、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接受村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按规定参与诉讼活动;
3.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宣传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4.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
5.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它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
四、服务方式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现场法律顾服务。对于不需要提供现场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律顾问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为甲方及时提供服务。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安排适当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办公设施,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2.做好村(居)法律顾问基本情况的信息公示;
3.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4.聘用期间,如乙方指派的人员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人员;
5.指定1名人员为固定联络人;负责处理甲方履行本合同的具体事务;
6.配合完成乙方人员其他履行职责的工作;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服务。
六、乙方权利与义务
1.监督、指导本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
2.为本机构指派的法律顾问人员提供工作支持和保障;
3.聘用期内,本机构指派的法律顾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更换指派其他人员;
4.本机构及派出法律顾问对在工作中知悉的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记录、录音等;
5.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6.乙方开展工作情况应及时记入工作日志,对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详细记載,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并根据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的要求,分别建立法律顾问卷和诉讼卷,作为考核评估和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7.甲方与乙方的其他顾单位产生法律纠纷,乙方可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双方的法律纠纷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形成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利益冲突时,乙方不得作为任意一方的代理人。
七、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调解解决。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九、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各备案一份,法律顾问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年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