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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方民间借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受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原告武X花的委托,做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原告武X花诉被告黄X、武X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案情和开庭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黄X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黄X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被告武X丽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

今天的庭审已查明,20141016日和2014121日,被告黄X以每次借款30万的方式分两次向原告借款6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贰分,每两月付息一次,期限为6个月,担保人为武X丽,原告与被告黄X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被告黄X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武X丽作为被告黄X的“所谓前妻”及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均应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和义务。

二、被告武X丽辩称是受胁迫签的担保人,和被告黄X已经在2013年离婚,不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纯粹是无理狡辩,恶意逃避其应该承担的债务。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在法院电话通知二被告去法院领取相关应诉手续时,二被告却拒不到场,无奈法院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二被告发放了相关手续,快递查询单上显示二被告本人已经签收,被告武X丽在第一次开庭时却拒不到场,在第一次开庭后,法院准备下判决书时,被告武X丽又主动找到法院,谎称法院诉状及传票没有收到,第二次开庭前又主动和原告协商还款,开庭时却又辩称是受原告胁迫签的担保人,和被告黄X已经在2013年离婚,试想一下,原告作为一个将近6旬的妇女,在被告黄X、被告武X丽及其亲戚均在场的情况下,怎样会胁迫在人数上比自己占优势、且大部分都比自己年轻的一群人?实际情况是在20141016日的借款到期后,原告去二被告家要钱,被告武X丽主动说被告黄X不还钱的话她还,并且为了让原告放心,自愿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且武X丽娘家村委会、娘家村里的人都作证证明自2014年以来,被告黄X及被告武X丽还是经常以夫妻名义回娘家,有时还在被告武X丽娘家小住几天,村里人都认为他们还是夫妻,原告如果当时知道二被告已经离婚是不可能把钱借给被告黄X的,纯粹是因为被告武X丽和原告老家是一个村的,而原告一直认为二被告一直是夫妻才借钱给被告黄X的,被告武X丽在超过举证期限,当庭申请和其是亲戚的证人出庭作伪证证明原告胁迫被告武X丽签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任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言。

三、二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合同期内未支付的利息及逾期还款产生的逾期利息,按月息贰分计息至还款之日,人民法院理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直推脱,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严重违约,其除了应该返还借款本金外,根据《合同法》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借条上的约定,被告分别应该在2015416日及201561日前把借款本金返还给原告,然而时至今天开庭,二被告仍未把借款本息偿还给原告,原告主张按借款期内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完全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考虑采纳。

原告代理人:王胜利

201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