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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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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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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居住使用。出租方式为 ,出租面积共计 平方米。房屋产权人为甲方,房地产权利证书编号: 。水表底数: ,电表底数: 。房屋内家具、电器设施:

第二条乙方租用房屋的期限自 日至 日止。

第三条出租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乙方拖欠租金超过1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乙方应当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五条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其他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在第二条约定的租用期间内,任一方提出解约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终止租赁的,视为双方自动续约,续租期限为不固定期限。续约后,甲方不愿继续出租或乙方不愿续租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对方,无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及其正常使用,甲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损坏、老化等负有维修义务。出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家具电器等设施老化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使出租房屋或附属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负有维修义务。

第九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尽责履行各方义务。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更改、或补充,另行协商并制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