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docx
申请书
申请人:王猛,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桦皮甸村四道沟屯。居民身份证号:220281197911111812。
请求事项:
1、请求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合议庭全体成员(张蕾、李洁、王东竹,尤其王东竹)整体回避。
2、请求贵院对于本案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延期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
1、干预重审过程:在本案被原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过程中,审判员王东竹在退案函上进行了明显的干预,退案理由和意见均为其个人书写。这种直接干预行为不仅违背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原则,也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
2、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认为,原二审审判员王东竹在参与原二审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王东竹未能准确区分违约责任与政府的不可抗力行为,其错误指引对现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造成了误导,导致了判决的正确性受损。
3、利害关系影响:申请人在原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现一审开庭前曾实名投诉过现二审审判员王东竹。该投诉行为导致王东竹与本案可能存在潜在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可能对现二审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构成威胁,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潜在影响:审判员王东竹在现一审判决前与蛟河法院进行了多次沟通。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怀疑这些沟通可能对蛟河法院的现一审判决结果产生了不当影响,破坏了司法程序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现二审审判员王东竹乃至全体合议庭成员可能无法在本案中保持必要的中立和公正。并且,《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确立了“同一案件一个合议庭只审理一次的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符合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也符合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有利于从程序上、实体上确保司法公正。因此,为了维护司法的尊严和公正,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接受本回避申请。
此致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