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用(破产相关).docx

强制清算申请书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用)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法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名称)强制清算。

申请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或印章)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说明:

1.本申请书应提交一式二份,供被申请人的股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股东在申请强制清算时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股权的证据;

4)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律文书;

5)如果申请清算的原因是“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申请强制清算,除应提交上述证据材料外,还应提交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自行清算已出现僵局,或者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违法清算行为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