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服务合同.docx


代理 服 务 合 同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与 一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乙方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进行服务。甲方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达成如下服务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完成甲方的服务要求。

二、乙方必须严格依法、勤勉尽责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如果甲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结果,或利用乙方名义从事违法活动,或乙方发现甲方弄虚作假等,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依约支付服务费用。

四、甲、乙双方约定如甲方需要律师,则乙方负责指派律师做为甲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事项另签授权委托书。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的委托事项,并不得因此损害甲方的利益。

乙方不向甲方保证胜诉、不保证能执行到钱。

乙方指派的律师代理案件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由乙方指派的律师告知甲方后,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五、乙方指派的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甲方应当尽快给予答复。乙方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

六、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数额约定如下:

1、本案诉讼请求标的为   元(大写: )。乙方按从对方或法院实际收回金额的30%收取服务费(如收回10000元,则服务费为3000),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按照各次回款数额分次结清。如收回实物,按法院核定的实物金额30%的比例收取甲方服务费。甲方在收取款项(或实物)的同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不支付服务费的,乙方可从收回甲方的款项中扣除或对实物依法受偿。

2、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在乙方指定的银行办理新银行卡,此银行卡应当作为提交法院的收款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此银行卡应由乙方妥善保管,密码由乙方掌握。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扣除约定的服务费用。

3、下列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1)、委托律师产生的律师费;

2)、因查询对方信息而产生的调档费;

3)、法院收取各项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4)、资料制作、复印与邮寄等费用;

5)、应由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七、诉讼过程中,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单独撤诉、单独与对方自行和解或擅自解除双方服务合同的,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服务,甲方应按照第六条约定诉讼请求标的和约定服务费比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拖欠服务费用的,每日按应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

八、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获知的对方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九、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代理服务事务处理终结止(包括:和解、调解、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

十、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秉着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态度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一方要求解除或补充或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产生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捺印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捺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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