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承揽合同(BF—2001—0303).docx


北京市承揽合同(BF—2001—0303)

BF—2001—0303

合同编号:
  定作人:                     签订地点:
  承揽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承揽项目(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承揽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单位

数量或工作量

报酬

单价

总价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
  第三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
  第五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
  第八条 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方式及地点:       。
  第九条 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
  第十条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
  第十一条 定作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费/交付定金)(大写)元。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
  第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二)。
  第十五条 定作人违约责任:                 。
  承揽人违约责                     。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

      定 作 人       
定作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承 揽 人        
承揽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