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承揽合同(BF—2001—0303).docx
北京市承揽合同(BF—2001—0303)
BF—2001—0303
合同编号:
定作人: 签订地点:
承揽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承揽项目(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承揽项目名称及内容 | 计量单位 | 数量或工作量 | 报酬 | |
单价 | 总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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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
第三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
第五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
第八条 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方式及地点: 。
第九条 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
第十条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
第十一条 定作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费/交付定金)(大写)元。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
第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二)。
第十五条 定作人违约责任: 。
承揽人违约责 。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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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作 人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账号: 邮政编码: | 承 揽 人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账号: 邮政编码: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