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货合同.doc
订 货 合 同 编号: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乙方:
鉴于甲方向乙方订购生产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议定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合同履行地点:
货物名称 | 规 格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
| | | | |
合 计 :RMB 元 | ||||
总金额 : 元整 |
第二条交货数量 : 因是订货生产,实际交货数为±3%,双方确定按实际交货数来核算付款。
第三条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30天交货。
第四条履约方式:甲方到乙方公司提货,乙方生产完毕后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到乙方公司自提货,如甲方未按时到乙方公司提货,延期超过15天的,每延迟一天甲方应偿付乙方延期货物仓库保管费,仓库保管费收取标准为:
延期15---30天 每一天收取延期货物货款总额0.2%的仓储费
延期31---60天 每一天收取延期货物货款总额0.3%的仓储费
延期61---90天 每一天收取延期货物货款总额0.5%的仓储费
延期91天及以上 每一天收取延期货物货款总额0.8%的仓储费
第五条甲方应于乙方交付标的物时当场点清数量,入库3日验收完毕,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视为验收合格,双方验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336-2012及乙方企业产品标准Q/CHPI1-2018以及双方确认的样品为准,以上标准约定不一致的,以乙方企业标准为准。
第六条货品交付甲方后货物的毁损、丢失的风险均转移至甲方。
第七条甲方在收到货物15日内如发现有异常质量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双方确认属于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退换有质量问题的软管,逾期或未提出异议,视同全部质量验收合格。
第八条乙方不接受灌装使用后的任何质量异议,灌装使用后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确认本合同涉及的样品已经甲方校验认可并授权乙方生产;如在生产过程中,甲方对样品进行修改或其它变更的,应当书面向乙方提出,经乙方同意变更的,甲方应承担因变更造成的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交货期限应当由双方重新确定。
第十条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22050元)作为订金,乙方生产完毕后通知甲方,甲方应于乙方交付标的物后7天内付清货款。如甲方逾期15天未提货或未通知乙方送货,视同乙方已向甲方交清标的物,甲方应按期付清货款并承担逾期提货的仓储费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需将货款(包括但不限于打样费、模具费、样品费等)或订金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账号为乙方唯一收款账号,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收款后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乙方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打样费、模具费、样品费等)均以双方盖章签署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为准,任何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承诺或沟通无效。
第十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3日内提供本合同标的物及其版样等方面的真实准确的盖有公章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授权书(①商标印刷授权书、②如果第三方,需生产授权书)、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保证乙方不致因生产本合同涉及产品而遭他人申诉侵权之行为或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印刷未注册商标或设计时,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所提供的商标或设计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因甲方逾期提供前述资料或甲方未能及时回复乙方对前述资料的意见,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交货期限顺延。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且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货款以及半成品的费用。
2、甲方逾期提货或未通知乙方发货的,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货款并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以及仓储保管费和其他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追偿货款、违约金等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函费等)。
3、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货款并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以及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仓储费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追偿货款、违约金等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函费等)。
4、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货款不予退还,且乙方已生产产品或半成品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因内容物及PH值不同,甲方确认在签订合同已自行测试软管材质是否适合该内容物以及容量是否合适;乙方不承担在软管生产后因内容物与软管材质不适应及容量不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确认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交期延期或拒交货物等不视为乙方逾期交货或违约,乙方无需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
(1)、甲方未及时确认样品;
(2)、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修改产品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的;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文件材料的;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或提货或通知发货的。
第十八条如因不可抗拒之事件影响,而致使合同未能正常履行的,均不属违约行为,但受阻方应在不
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
效力。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如果未能通过协
商解决争议,则该争议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上述条款中未尽事宜,解释及其效力,皆以相关法律为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备注:签订本合同时需同时签订一份甲方的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公章与本合同一并回寄。
甲方 : 乙 方:
法人代表: 业务负责人 :
经办 人 : 经 办 人: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____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