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红
职业年限
7年
手机号
18791464745
近期经办
283
执业证号
16107201810028186
邮箱
1959235273@qq.com
执业机构
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
教育经历
- 中国矿业大学法学
工作经历
- 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杨志红律师,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汉中)。现任第四届汉中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副主任,第四届汉中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文体福利委员会委员,系陕西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无讼作者,无讼特邀讲师,曾获第三届汉中市律师辩论赛团体第三名,承办案件入选陕西律协“2023年陕西省劳动争议十大影响力案例”,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入选无讼阅读最受读者欢迎的30篇文章作者之一,本篇文章入选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30周年暨陕西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理论实务研究优秀法律成果,专注劳动与社会保障、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领域,联系方式(同微信号):18791464745,个人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搜狐号、知乎号为:陕西杨志红律师。
律所办公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莲湖东路云景大厦A座四层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
杨志红律师承办的部分代表性案例
1、就陈某某与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继续接受上诉人陈某某委托代理取得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的胜诉结果,再审阶段取得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胜诉的结果。【(2024)陕01民终22464号、(2025)陕民申1795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虽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停车位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但由于机械车位停止运行,致使陈某某客观上无法使用该车位,购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此问题并非陈某某导致,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交付车位义务方,应当交付符合标准和约定,且可正常使用的车位,对于车位无法使用问题亦负有物业协商处理妥当的义务,若由弱势一方陈某某承担不利后果,有违公平原则,故二审判决解除并无不当。
2、就李某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败诉后,二审阶段代理上诉人李某某取得了汉中市人民法院改判的胜诉结果。【(2024)陕07民终823号】
3、就贾某某诉已注销公司股东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劳动仲裁阶段不予受理,一审起诉代理贾某某至法院被裁定驳回贾某某起诉,后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后该案获得胜诉判决。【(2023)陕07民终427号裁定、(2024)陕07民终855号判决书】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本案中,上诉人贾某某的原用人单位某有限公司在上诉人起诉前已经注销,该公司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公司是否属于依法清算后被注销,应当进入实体审理。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和高某某作为该注销公司的出资人及股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另外,作为该公司清算组成员,其在清算报告中承诺该公司无债权债务,如果违法失信,由全体股东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一审法院以二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4、就汉中某有限公司、汉中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汉中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代理上诉人汉中某有限公司取得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改判的胜诉结果。【(2023)陕07民终742号】
5、就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一案,二审判决生效后,王某不服该判决再审阶段介入代理,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成功启动再审程序,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经发回审理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答辩对42万元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该案历时六年之久。【(2021)陕07民再7号、(2022)陕07民终1077号】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观点: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尤其是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额现金支付,在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后,除对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支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6、就王某明与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代理上诉人王某明取得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胜诉结果,判决撤销一审并驳回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陕07民终911号】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被上诉人在2016年曾对涉案的某公司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过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陕XXX民初XXX号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在上述该案中,并未将王某明列为共同被告或向王某明主张权利,现被上诉人以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王某明为夫妻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实则与(2016)陕XXX民初XXX号民间借贷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为请求确认王某明为承担还款义务的共同债务人的给付之诉,故本案并非无给付内容的确认之诉,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亦应适用于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2020)陕XXX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以及某法院在2018年11月13日对王某明所作的执行谈话笔录中,王某明并无承认债务或愿意承担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结合借款时间以及被上诉人向案外人王X提起诉讼的时间来看,被上诉人对王某明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
7、就谢某某与陕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动仲裁阶段驳回谢某某的仲裁请求,一审接受谢某某委托后介入,为谢某某争取到126000元的劳动报酬赔偿;后该案历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了一审的胜诉结果。【(2020)陕07民终1415号、(2021)陕民申2561号】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主旨:某县公司认可陕西某公司与某县公司之间存在财务代管关系,根据工资支付及报销方面证据中交易摘要显示内容,可以认定某县公司与谢某某之间有直接的工资支付及报销事实;此外,谢某某在事实上为某县公司提供了劳动,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某县公司上诉主张谢某某系某县公司股东等其他情节,并不排斥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8、就张某某与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阶段接受劳动者张某某委托,取得了胜诉的结果,该案在二审阶段调解结案,为当事人张某某及时有效取得了工伤赔偿款。【(2020)陕0722民初1948号】
9、就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某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再审阶段进行代理,担任再审申请人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40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43号】
律所办公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莲湖东路云景大厦A座四层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
杨志红律师承办的部分代表性案例
1、就陈某某与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继续接受上诉人陈某某委托代理取得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的胜诉结果,再审阶段取得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胜诉的结果。【(2024)陕01民终22464号、(2025)陕民申1795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虽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停车位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但由于机械车位停止运行,致使陈某某客观上无法使用该车位,购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此问题并非陈某某导致,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交付车位义务方,应当交付符合标准和约定,且可正常使用的车位,对于车位无法使用问题亦负有物业协商处理妥当的义务,若由弱势一方陈某某承担不利后果,有违公平原则,故二审判决解除并无不当。
2、就李某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败诉后,二审阶段代理上诉人李某某取得了汉中市人民法院改判的胜诉结果。【(2024)陕07民终823号】
3、就贾某某诉已注销公司股东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劳动仲裁阶段不予受理,一审起诉代理贾某某至法院被裁定驳回贾某某起诉,后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后该案获得胜诉判决。【(2023)陕07民终427号裁定、(2024)陕07民终855号判决书】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本案中,上诉人贾某某的原用人单位某有限公司在上诉人起诉前已经注销,该公司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公司是否属于依法清算后被注销,应当进入实体审理。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和高某某作为该注销公司的出资人及股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另外,作为该公司清算组成员,其在清算报告中承诺该公司无债权债务,如果违法失信,由全体股东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一审法院以二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4、就汉中某有限公司、汉中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汉中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代理上诉人汉中某有限公司取得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改判的胜诉结果。【(2023)陕07民终742号】
5、就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一案,二审判决生效后,王某不服该判决再审阶段介入代理,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成功启动再审程序,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经发回审理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答辩对42万元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该案历时六年之久。【(2021)陕07民再7号、(2022)陕07民终1077号】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观点: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尤其是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额现金支付,在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后,除对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支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6、就王某明与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代理上诉人王某明取得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胜诉结果,判决撤销一审并驳回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陕07民终911号】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被上诉人在2016年曾对涉案的某公司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过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陕XXX民初XXX号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在上述该案中,并未将王某明列为共同被告或向王某明主张权利,现被上诉人以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王某明为夫妻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实则与(2016)陕XXX民初XXX号民间借贷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为请求确认王某明为承担还款义务的共同债务人的给付之诉,故本案并非无给付内容的确认之诉,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亦应适用于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2020)陕XXX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以及某法院在2018年11月13日对王某明所作的执行谈话笔录中,王某明并无承认债务或愿意承担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结合借款时间以及被上诉人向案外人王X提起诉讼的时间来看,被上诉人对王某明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
7、就谢某某与陕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动仲裁阶段驳回谢某某的仲裁请求,一审接受谢某某委托后介入,为谢某某争取到126000元的劳动报酬赔偿;后该案历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了一审的胜诉结果。【(2020)陕07民终1415号、(2021)陕民申2561号】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主旨:某县公司认可陕西某公司与某县公司之间存在财务代管关系,根据工资支付及报销方面证据中交易摘要显示内容,可以认定某县公司与谢某某之间有直接的工资支付及报销事实;此外,谢某某在事实上为某县公司提供了劳动,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某县公司上诉主张谢某某系某县公司股东等其他情节,并不排斥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8、就张某某与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阶段接受劳动者张某某委托,取得了胜诉的结果,该案在二审阶段调解结案,为当事人张某某及时有效取得了工伤赔偿款。【(2020)陕0722民初1948号】
9、就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某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再审阶段进行代理,担任再审申请人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40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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